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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招投标规则解读(宿迁招投标规则全文)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4-10-25 14: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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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规则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采购或委托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规章和惯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推动市场发展。在宿迁市的招投标活动中,也有着一套严格的规则。

一、宿迁市招投标的种类

宿迁市的招投标包括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种类型。政府采购适用于政府部门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而招标投标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等向市场公开征求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

二、宿迁市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宿迁市的招投标遵循着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

三、宿迁市招投标的流程

宿迁市的招投标流程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递交、评标和公示等环节。

四、宿迁市招投标的注意事项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以下几项注意事项:

  • 招标公告必须在官方媒体发布,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公布起始时间、提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等内容。
  • 投标人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 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规则进行评标,并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公布中标结果。
  • 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必须履行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按时提供服务或者交付货物。

五、宿迁市招投标的违规行为

宿迁市的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如串标、虚假投标、商业贿赂等。这些行为都会对公平竞争、社会信任和市场发展造成伤害,对于这些行为,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处罚制度。

六、宿迁市加强招投标监管的措施

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宿迁市加大了对招投标监管的力度。相关部门会严格审核招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评标的公正性,并严惩违规行为。

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是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宿迁市一如既往地致力于加强招投标监管和规制,确保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为经济繁荣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宿迁招投标规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宿迁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采购活动,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包括)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采购方式的规则适用于宿迁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宿迁市(以下简称“本级”)范围内进行的商品、工程、服务、土地等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的条款以及在本规则下出具的各类采购文件,应当遵守国家及本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注重成本和效益,以经济、合理的方式,按时按质完成采购项目。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根据采购需求、价值和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和单一来源等不同方式。

第七条 采购活动应当避免泄露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没有根据本规则组织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一律作废。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使用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综合考虑采购额度、复杂程度、竞争程度和交货期等因素,采用下列采购方式之一:

(一)公开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询价、竞争性技术选型、竞争性文件询价、电子招投标等形式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向具有相应资质、经营能力、信誉度、消费者满意度高的供应商发出选洽询价邀请招标人竞争。

(三)询价:面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由供应商比较报价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经采购人依据采购需求论证,通过公告方式确定用一供应商或提供商。

第四章 招标文件与评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是采购人为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的采购活动编制的详细说明供应商在应答开标前了解采购项目所必须的所有文件。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采购方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内容及其组成部分应在报批的招标目录中明确规定;

(三)图纸(如有)和技术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费用(如有);

(五)技术开标时间、技术开标地点、费用开标时间、费用开标地点及中标时间、地点,以及公示时间;

(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技术开标和费用开标过程中,拍摄音像或录音,作为采购过程数据的有效记录。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制评标报告的组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管理和采购专业背景,熟悉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证公正、透明、专业的原则。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应当于确定中标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参加合同谈判,达成合同一致后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需求确认采购的商品、工程、服务、土地的数量、费用、质量、交货期、付款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条款。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依法及时支付采购价款,验收采购品质并提供准确完整的采购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行为,采购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有偿解除采购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等,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诚信红名单。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所有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

第十八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信息和文件,遵守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保证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宿迁市采购与供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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