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常州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矿业权招标等领域进行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主体及其相关方。
条例的基本原则
常州招投标管理条例基于以下基本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招投标过程及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开、公平、公正。
『2』、 竞争性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择优选用原则,不得歧视、排斥正当竞争的投标人。
『3』、 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正、守法的原则,不得采用欺骗、贿赂、串标等手段进行投标。
条例的主要内容
常州招投标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文件的发布和投标文件的提交。
『2』、 招标人的组织和专家评审的程序、要求与要求。
『3』、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4』、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
『5』、 不良记录的处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条例的意义
常州招投标管理条例的制定与执行,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投标人的信用度,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常州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常州市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推动公平竞争、正确履行合同、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常州市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承包工程、物资、服务等招投标活动,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定
第三条招标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服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等范围。
第四条凡招标项目总额在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执行招标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招标人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为原则,执行“支持本地、服务本地”的观念,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招标公告,促进公众参与竞争,确保公平竞争。
第三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具体要求、技术标准、计划及进度、验收方式、评标标准等,并在明示的地点进行公布和发布,便于投标人获取信息。
第七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质量、效益、费用、信誉等因素,确保评标结果公正、合理、准确。
第四章 投标的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要求提供各项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投标人应充分调查研究投标项目的特性, 编制详实的投标文件,并在限期内按要求递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投标人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向招标人泄露投标信息,不得实施贿赂、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标活动。
第五章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举报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共同维护公正竞争环境。
第六章 管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招标人、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对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人、投标人的宣传教育和监管,提升市场经济意识和规范化意识,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政府采购、承包工程、物资、服务等范围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常州市政府招标投标处。
常州市招投标管理条例的发布,为规范和规范常州市区域内的招投标工作,推进公平竞争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