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区城市夜景照明(亮化)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照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江宁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及管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夜景照明工程(包括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活动的资质申请、使用、监督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夜景照明工程资质监督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动态监管、信用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城市管理局是全区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夜景照明工程资质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管养工作。
第二章 资质类别与要求
第五条(资质基本类别)
在本区承接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资质证书:
(一)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1200万元的工程;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工程。
(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单项合同额承包范围。
(三)从事涉及特定景观或复杂构筑物亮化设计的单位,宜具备相应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或由具备国家级资质的园林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资质申请与备案)
外地企业进入本区从事夜景照明工程活动的,应按规定向区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办理驻宁机构备案,其资质信息需纳入全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监督主体与内容)
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对夜景照明工程市场主体的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动态节能与智能管控)
夜景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应遵循节能环保原则,建立动态节能管控机制,根据季节、时段及重大活动需求,通过智能控制系统实现开关灯切换。监督单位应确保亮化效果与节能要求的动态平衡。
第九条(巡查与专项整治)
建立覆盖全区13个街道园区的第三方巡查机制,定期开展照明设施安全排查,重点检查灯具安装牢固度、线路安全性等,确保亮灯率和设施完好率,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修复故障。
第十条(信用管理)
区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对夜景照明工程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将资质使用情况、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记录等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工程承揽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附则
第十一条(违法责任)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转包、违法分包夜景照明工程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局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二条(解释与生效)
本办法由江宁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