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主体责任
1.双方全面履行
合作双方(资质持有方与使用方)均须依约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包括提供符合标准的消防技术服务、配备专业人员及设备等。
资质使用方:须按要求成立5人专职团队(人员备案且不得兼职),配备2辆专用车辆(含1辆7座商务车),并确保团队稳定。资质持有方:需审核团队资质,对重大项目引入甲级设计院或正高级消防专家参与验收评定。2.第三人履行限制
若需第三方协助履行(如分包技术环节),须符合合同约定及《民法典》规定,且第三方行为引发的违约责任仍由合同主体承担。
二、履行内容与标准
1.服务范围
明确覆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等环节,具体以项目采购需求为准(如江北新区项目要求覆盖直管区建设工程)。
2.质量要求
技术标准:无明确约定时,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设备配置:按合同强制要求执行(如车辆型号、人员资质),否则视为违约。三、履行中的特定义务
1.附随义务
双方需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诚信义务(《民法典》第509条)。例如:
及时通报验收进度;配合提供技术文件;保护商业信息及消防设计数据。2.不可抗力处理
若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验收中断):
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交权威证明;超120天可协商终止合同。四、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1.违约情形
虚假资质承诺: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合同总价30%赔偿金;未达服务标准:如未按约定执行验收或配备人员,承担合同价5%违约金;擅自转包:禁止将工程分解转包,否则发包方可解除合同。2.争议解决途径
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南京)法院提起诉讼。
五、履行期限与变更
期限:严格按约定时间履行(如江北新区项目合同期为1年);变更终止: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否则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通过明确权责、强化过程监管及严格执行违约条款,可有效保障消防资质合作的合规性。建议签署时细化验收标准及应急预案,并留存履行过程书面记录作为争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