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南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活动,并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资质动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分类施策、信用导向”的原则,实行常态化核查与专项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监督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资质核查、信息填报及结果应用。
第五条资质动态核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重点对以下企业实施监管: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申请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被投诉举报或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
(四)聘用职业资格人员频繁变更或资质标准人员配备不达标的企业。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资质动态核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质条件符合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市场行为合规性: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四)信用信息真实性:企业填报的基本能力、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
第七条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专业对企业基本能力、安全生产、项目检查、良好及不良信息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周期内,企业需通过“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 结果应用与处理
第八条对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及承揽新工程。
第九条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撤回资质证书或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挂钩,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