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温室工程设计资质管理,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取得温室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资质保持情况的动态监督与考核。
第三条动态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资质条件符合性:检查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职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2.业绩质量评估:审查近三年完成的温室工程设计项目质量、技术难度及用户评价
3.管理体系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诚信守法情况:市场行为规范性、合同履约情况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标准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动态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通知发布:考核实施机构提前30个工作日发出考核通知
2.材料申报:设计单位按规定提交资质维持、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3.实地核查:考核组赴设计单位现场核查人员、设备、项目资料等
4.结果评定:考核组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初步评定意见
5.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设计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八条考核结果的应用:
优秀单位:在资质升级、业务承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合格单位:正常开展业务,继续保有现有资质基本合格单位: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间限制承接新项目不合格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