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绿化养护市场秩序,提升城市生态品质,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范围内公共绿地、行道树、公园等绿化设施的日常养护、应急抢险及改造提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管理原则)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动态监管、技术标准引领"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资质等级)
绿化养护企业资质分为三级:
一级:可承接全市范围内综合性公园、古树名木等特殊养护项目,需具备5年以上从业经验及10项同类业绩;二级:可承接区域级绿地养护,需配备至少3名中级园林工程师;三级:限社区绿地养护,需具备基础机械设备及安全培训记录。第五条(动态考核)
建立"季度抽查+年度评估"机制,重点考核植物存活率、病虫害防治响应时效及文明施工规范。
第三章 信用管理体系
第六条(评价指标)
信用评分包含:
1. 服务质量(40%):按《南京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验收结果;
2. 安全生产(30%):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3. 社会责任(20%):参与应急抢险次数;
4. 创新实践(10%):乡土树种应用等技术推广。
第七条(结果应用)
信用评级A级企业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D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联合执法)
由园林部门牵头,联合城管、生态环境局开展"双随机"检查,对违规修剪、农药滥用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退出机制)
连续两年信用评级D级或发生重大生态破坏事故的企业,吊销资质并公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