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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26 11: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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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徐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徐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的申请、许可、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动态核查及信用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四条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按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数量不受限制。

第五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申请资质,需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三章 资质核定与业绩认定

第七条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必须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第九条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第四章 动态核查与信用管理

第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主要评价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等指标。评价结果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章 资质换领与过渡政策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资质改革要求,企业可自愿从三级资质换领为有效期一年的二级资质(即“一延五”政策)。在一年有效期内,企业按照二级资质标准达到相应条件,即可申领五年有效期的正式二级资质。

第十三条过渡期内,企业原有三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可继续使用,也可申请换领上述二级资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