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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县新闻 《宿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6-03-04


31日起,《宿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以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共27条,从管理职责、档案归集、保管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标志着宿迁市城建档案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智慧化发展的新阶段。

构建“三级管理、全域覆盖”新体系《办法》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明确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管理的新格局。

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与责任追溯《办法》确立建设单位为档案移交责任主体,构建了“开工登记、过程指导、竣工验收、限时移交”的全周期管理闭环。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分期建设的工程可按建设周期分期报送。

《办法》重点加强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测量成果等档案资料。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以及废弃管线的,相关单位需在竣工测量完成或管线废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确保地下管线信息的实时准确。

推行“承诺+容缺”制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便民利企导向。探索推行“承诺+容缺”制办理档案验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可先行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意见,建设单位承诺后限期补交,有效解决了档案验收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数字化转型赋能智慧城市建设《办法》专章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目前宿迁市馆藏档案数字化率已达96%,企业和群众通过“宿心办”App或江苏政务服务网即可提交查档申请,档案信息实时推送至预留邮箱,“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成为现实。

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办法》规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开通紧急服务通道,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利用档案的,可先予提供,事后补办手续,为城市安全应急提供有力支撑。

发挥档案资政惠民作用城建档案不仅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记录,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资源。《办法》突出档案的社会服务功能,要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开发利用档案资源,开展编研和专题数据库建设,通过专题展览、公益讲座等形式加强档案文化传播。

下一步,宿迁市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全面推广“登记+验收”模式,配套标准化服务指南,开展多层次精准化普法培训,健全销号管理机制,从源头强化各责任主体的依法归档意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提供更加优质的档案信息服务。(来源: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彭继鹏)